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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组织未经许可游行被拘留 律师称应先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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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沙讯 5月17日下午2点,一支队伍拿着彩旗,从长沙潇湘大道沿江风光带走过。这是由湖南本地同性恋权益组织同爱网络主办的“2013年夏季大陆(长沙)同志反歧视活动”。(详见本报5月18日B03版报道)

  活动发起人小向说,这已经是第二次在长沙举办此类活动了,主要是希望向社会传达一种积极向上的LGBT群体(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以及跨性别者)生活现状,“也希望通过努力和坚持,会有更多的人能够正确地认识我们。”

  5月19日,记者从岳麓公安分局获悉,此次游行的组织者向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长沙警事也发布微博称,:5月17日14时许,向某(男,19岁,沅陵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组织80余人,在岳麓区潇湘大道、桃子湖路等进行游行活动。5月18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第1项之规定,对向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游行社会活动,必须报相关的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按其规划的路线、时间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该法还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李健律师建议,公民在享有权利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实施的方式和手段。

  记者刘志杰实习生曾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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