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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挪用8472万元善款岂能道歉了事

  4月25日,艺术家方力钧在微博中称:“2008汶川地震,一百多名艺术家义拍8000多万元,定向捐给青城山(位于成都市下辖都江堰市),所有工作公开进行。至今日,青城山没收到,善款不知所终。我本人未得到善款使用的任何说明。”后来,又有多位曾参与义拍的艺术家转发“同问”。4月29日晚,红会发说明,称这些善款用于“博爱家园”项目,虽未按指定项目使用,但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一致。(5月1日《京华时报》)

  将8472万元的定向捐赠挪作他用,捐赠人全不知情,说是“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一致”,这是诛心之论;否则,也不至于多位艺术家要连连追问善款去向了。同时,对青城山方面而言,同样也是诛心之论,若说“当地已不需要此类援助”,子非鱼安知鱼?

  说这些善款用于“博爱家园”项目了,目前也只是红会一面之词、自说自话。《南方都市报》记者查阅了红会“博爱家园”项目相关的大量介绍、报告、讲话、报道,从未提及款项来源于2008年义拍;恕我借用鲁迅先生一句话:“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谁知道这“博爱家园”项目是不是也属红会“挪用”来遮掩8472万元定向捐赠去向成谜的?

  将8472万元定向捐赠挪作他用,这绝不仅是不诚信的道德问题;而是已属违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8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红十字会法》第13条同样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目前红会已在说明中向艺术家们道歉,但“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8472万元的定向捐赠挪作他用,如果一个道歉即能了事,那违法成本也未免太低,不啻是在鼓励!

  据4月2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当年7月17日,保利当代艺术义拍善款在成都举办捐赠仪式,艺术家代表、保利方面、四川省领导、红会代表都有出席……其中第一笔划拨500万元,用途为建设‘红十字博爱艺术中心———保利当代艺术学校’,当时就考虑建在青城山。5年过去了,学校并未建起……”;青城山方面完全应该提起诉讼,要求红会赔偿。《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青城山方面是可以倒追的,而既然问题出在红会,当然最终应由红会负责赔偿。或者,也可由艺术家们提起诉讼,依据之间订立的委托捐赠合同,要求红会赔偿。《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鉴于8472万元定向捐赠数额巨大,今既去向成谜,红会相关人员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司法机关理应及时介入彻查,予艺术家们、青城山方面和公众一个清楚明白。《刑法》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既可涉及国家划拨的救灾、救济款物,也可涉及募捐来的的救灾、救济款物,同时并不论及是挪作公用,还是挪作私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