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为什么在小区内撞死人会被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前天中午11点多,温州市区凯润花园小区发生惨剧,一辆120急救车接病人后,刚要启动离开却不幸轧到一名年仅5岁的小男孩小杨。小杨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事故发生地凯润花园是属于一个封闭小区,交警认为,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此案后被移交至鹿城公安刑侦大队处理(详见本报昨日A7版)。
昨天,记者从鹿城警方了解到,警方最终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涉案司机张某刑事拘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孩子可能去捡玩具,处于司机盲区,那么事情发生的经过究竟如何呢?车子撞死人,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而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案呢?
现场监控记录过程:
孩子跑到了车子右前方
11点20分,一辆急救车出现在小区内,在保安的指挥下停在楼道口。
11点20分50秒,一名保安远远走来,后面还跟着一名穿红色T恤的小男孩(小杨),小杨手里拿着绿色的塑料玩具。
11点22分30秒,保安看了看之后转身离开,小杨则走到车子右侧,整个人被车辆挡住。
11点24分40秒,一名病人被抬上急救车。这时,小杨也跑到车尾看,手里的玩具却不见了。
11点27分15秒,急救车启动准备离开,小杨不知为何突然挤过两个大人,跑着朝车子右前方钻了过去。
11点27分22秒,车子颠簸了一下,突然停下,而车旁的两个人在那里直跺脚。车子停稳后,其中一人将孩子从车底拖了出来。视频可以看到,小男孩当时尚有知觉,右腿和右臂还能动。
随即,急救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人将孩子抱到车上。
11点28分28秒,急救车驶离现场,地上留着一些东西,可能是小男孩的玩具。
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陈一来律师
事情发生后,网友议论纷纷。关于案件定性,在网络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司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不治,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凯润花园是封闭居民小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公路”、“城市道路”。司机张某过失将小杨撞死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特地邀请了两位律师来谈谈为什么最终警方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案。
一、交通肇事罪为什么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这里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如果驾驶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范的领域之内,即使驾驶行为有不当之处并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判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关键就在于明确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以外的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范的范围。
本案中的居民小区属于封闭小区,平时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属于小区内自建的路,由物业公司自行管理。因此,小区内的道路也就不属于供社会公众包括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张某的交通肇事罪当然也就不成立了。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机张某驾车在小区内道路上行驶时,因过失将小杨撞死,其行为不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致人死亡,他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责任。
另外,目前网上有一种说法,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对比较重一些。
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其实两者量刑相差不大,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