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今天下午在京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就旅行社安排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解答。
国家旅游局表示,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记者 连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