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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扩路强行拆商铺 法院按市场价判赔427万

  2003年以11万元竞拍的一套3层临街商铺,10年后涨至400多万元。增城业主郑先生在房价的飞涨中成了幸运儿。可他又是不幸的,因为商铺处于广汕公路扩路范围之内,2009年在补偿没谈妥的情况下,商铺被增城市中新镇政府强拆。

  郑先生将中新镇政府告上法庭后,一审二审均获得法院支持,赔偿款也从144万元变至427万元。接下来,郑先生要担心的是,这笔耗时3年维权获得的国家赔偿款,中新镇政府能否尽快执行到位。

  负责该案二审的广州中院行政庭法官肖晓丽说,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单纯追求效率而导致违法。她认为,城市的改造升级,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老百姓的物权应当充分保护。

  政府“偷袭”强拆

  今年50岁的郑先生是广州本地人。2003年,他通过一场司法拍卖,以较低价格竞拍到了位于增城市中新镇风光路的一套临街商铺。

  据司法材料披露,2009年8月,增城市中新镇政府印发了关于广汕公路扩路的通知,通知还包括中新路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中新镇政府制定的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郑先生这栋面积约528平方米的商铺,登记面积为391.79平方米,未登记面积为136.52平方米,恰好位于拆迁范围内。按照登记部分面积2650元/平方米,未登记面积部分215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再加上商铺临迁安置、补助等费用,中新镇政府将向郑先生支付约14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认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郑先生始终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扩路工程经不起拖延,2009年11月27日,在郑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他的临街商铺被强行拆除。商铺内,包含办公用品、货物在内的约6万元财产被损毁。

  一审判赔144万

  强拆事件发生后,郑先生先于2011年9月向增城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中新镇政府强拆违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500万元。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中新镇政府在未与郑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就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不过增城法院在确认了房屋的面积后,却按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确定了合计144万元左右的赔偿额。对郑先生的其他请求则予以了驳回。

  郑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请求法院责令中新镇政府赔偿同地段、同价值、带装修的房屋,并赔偿被拆房屋内的财产损失。

  三年涨了180多万

  广州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多次组织了调解但均告失败。2012年10月,广州中院还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拆除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评估了两个时间点的房屋价值:一个是2009年11月27日拆除房屋时的房屋市场价,一个是2012年10月委托评估时的房屋市场价。结论为:拆迁时的参考价约为241万元,评估时的参考价为421万元。即在事发后至二审时的3年间,该栋商铺的价值涨了180多万元。

  说法:赔偿金要能购买到同等房屋

  广州中院法官肖晓丽认为,补偿未谈妥就强拆房屋,中新镇的强拆行为违法,关于赔偿标准,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方案郑先生认为标准偏低才拒绝签协议,一审法院以该方案标准判决赔偿,违反了公平原则。

  法官援引国家赔偿法的“填平补齐”原则称,合法房屋被违法拆除,对其赔偿应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同类的房屋计算。在无法对被拆房屋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只能以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在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应当以能够恢复原状的标准来给付赔偿金,参照价格评估结论,最终判决中新镇政府应当赔偿郑先生房屋补偿费421万余元。加上强拆导致的屋内财产损失,法院终审判决中新镇共计需赔偿约427万元。

  对话法官

  “城市升级改造,

  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近日,该案的二审法官,广州中院行政庭法官肖晓丽就该案的审判思路进行了梳理。

  南都:两级法院都判中新镇政府强拆违法,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肖晓丽:郑先生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中新镇政府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掀了房子,按照当时有效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没有就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以判政府违法。

  南都:为何一审和二审判赔的数额相差283万元?

  肖晓丽:适用的赔偿标准不同。一审法院适用了中新镇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判赔144万。但郑先生拒绝拆迁,正是因为这个方案补偿标准低,标准是政府单方制定的,不具有公平性,也不能反映市场价格,不能体现被拆迁人的意见。采用这个标准违反了公平原则。二审通过委托评估,按照国家赔偿法“填平补齐”原则,才判出了427万的赔偿金额。

  南都:二审判决体现了怎样的裁判思路?

  肖晓丽: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征收土地、房屋数量不断增加,官司不断。法院需要注重对公民物权的保护,土地和房屋关乎老百姓的基本生存、生活条件,只有这些基本权利有保障,社会矛盾才能真正化解。另外,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行政目的,单独追求行政效率,程序意识、职权意识淡漠,导致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由此引发国家赔偿,法院要加强审查,促进其依法行政。

  南都:近两年间,广州中院在涉及拆迁的民告官案件中,判政府机关违法的比例有多大?

  肖晓丽:2012年广州中院审理行政强制类民告官案70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1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1.4%,这个情况在各类民告官案件中败诉率是偏高的。其中不少就是征地拆迁、拆违案件。

  南都:司法机关如何衡量物权保护与城市升级改造之间的关系?

  肖晓丽:城市发展和物权保护都很重要,两者在一定情况下是存在矛盾的,但城市的改造升级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老百姓的物权应当充分保护。

  南都:有关物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历了怎样的演变?

  肖晓丽:在拆迁改造方面,2011年以前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之后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另外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法律法规的演变过程,是相关利益保护逐渐演变的过程。比如旧的条例强调行政管理、城市发展,那个年代强调改革优先、兼顾公平。现在民权意识提高了,土地房产的价值也高了,逐渐开始强调被征收人的利益。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孙雪池 通讯员 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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