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税,在某单位任职的蒋某与单位约定,将每个月的工资分两种方式发:3000元由银行转账,其余以现金报销签字领取。去年2月,单位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关系,蒋某向单位索要劳动赔偿金,单位只同意每月赔偿其3000元工资。蒋某遂将单位告上法庭。
蒋某诉称,2009年1月1日,他进入某公司任行政总经理,双方约定月薪13000元。当时,公司人力部门称蒋某工资高,为帮其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由现金签字领取。蒋某认为这样能少缴税,就同意了。
2013年2月1日,公司书面告知蒋某,已没有他的工作岗位,即日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蒋某遂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00元。遭到拒绝后,蒋某将单位告上法庭。
海淀法院开审该案。庭上,供职公司称蒋某的工资每月为3000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蒋某虽主张其工资由签字领取现金,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
最终,海淀法院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判决供职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记者张淑玲)
作者:张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