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光嘉、朱荣周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赔偿案。原告称其在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的宅基地和承包的鱼塘上所建的私人“盆景奇石博物馆”去年被强迁,要求闵行区政府赔偿损失2.89亿元。
原告起诉称,自己是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582平方米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相邻4800平方米鱼塘上所建的私人“盆景奇石博物馆”的合法权利人。2012年4月27日,被告闵行区政府联手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对原告的“盆景奇石博物馆”和宅基地进行了强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造成原告巨额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012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共计211779175元。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返还相关珠宝、黄金、现金、盆栽等物品,并提出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博物馆重建等赔偿费用7800万元。
对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的辩护律师表示,对原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缘于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文书依据。原告所称“鱼塘博物馆”属于强制搬迁范围,被告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且兼顾了合理性和适当性,被搬迁物品的保管和移交责任主体是拆迁人,即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曾多次通知原告核实并领取,但原告置之不理。无违法则无赔偿、无保管则无返还,被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庭审持续两天,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