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花9.9元钱秒杀到了原价为80元的商品,可商家要求顾客就差价部分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代为其扣缴,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近日部分网友向税务部门反映的这一情况。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昨日表示:商家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秒杀抢购实际上就是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促销价与正常价格之间的价差属于商家的让利促销费用,对个人而言,适用于相关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记者 严丽梅 通讯员 地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