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铁柱)2012年,28岁的张女士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下身瘫痪,身体多处损伤构成伤残。张女士将相关责任人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余万元。此外,张女士还诉称因身体下身瘫痪无法过夫妻生活,索赔“性福权”损失20万元。
2012年冬天,张女士回农村老家探望父母后准备乘坐返回北京的客车,路途中恰遇驾驶面包车往北京跑运输的朋友苏先生,遂顺路搭乘苏先生的车回北京时不幸发生车祸。苏先生驾车与孟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多处损伤构成伤残,累计赔偿指数为90%并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经顺义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调查,孟先生未按交通规定让行,苏先生违反交通规定超速行驶,据此认定孟先生为主要责任,苏先生为次要责任,张女士为无责任。故张女士将被告苏先生、孟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顺义法院,索赔200余万元,并诉称自己还很年轻,因此事故造成下身瘫痪,无法过夫妻生活,要求赔偿“性福权”损失20万元。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主张“性福权”于法无据,考虑这起交通事故给张女士身体造成很大伤害,对其生活和精神上带来打击,支持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驳回“性福权”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