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0月28日电(索有为 黄彩华)东莞王女士的朋友欠下巨债超百万元,王女士向债主承诺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在60万元范围内担保朋友还债,但该朋友一直没有还清巨债,王女士也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主一怒之下,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东莞市第二法院28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女士赔偿债主损失60万元,赔偿后可向其朋友追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承诺拿房抵押 为友担保还债60万
2011年4月,黎先生向王先生租下了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的一栋房子,租期10年,总租金150万元。签订合同当天,黎先生一次性支付了150万元给王先生,并随后接收使用了这栋房子。
但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由于王先生之前欠下多人债务,早在2010年东莞市第二法院就查封了这栋房子。2011年10月,经法院委托拍卖,这栋房子被他人买下了,黎先生被法院强制要求搬离。
当天,王先生的朋友王女士过来了。王女士跟黎先生说,对于王先生还没有退还给黎先生的租金,她愿意担保60万元,并以她的房子作为担保,30天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担保期限到王先生还清欠款为止。双方签下一份承诺书。随后,王女士将其房产证交给了黎先生,但双方后来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朋友不还债 担保人判赔60万
2012年1月,黎先生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状告王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退还租金150万元。次月,法院判令王先生退还黎先生租金128万多元。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王先生退还租金17万多元给黎先生,尚欠110多万元,但王先生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黎先生遂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赔偿其损失60万元。但王女士声称,承诺书是无效的。她并没有表示过提供担保,承诺书没有担保合同条款,她也不清楚承诺书有担保的意思。而且产生抵押权应以抵押登记为准,她已把房产证给了黎先生,但黎先生没有要求她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是黎先生自己说不同意去办理抵押登记。
黎先生称,承诺书已写明要办理抵押登记,他作为权利人肯定是积极想去办理的,他多次联系过王女士,但王女士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去。
经查,王女士交给黎先生的房产证显示,该证曾经在2009年办理过抵押登记,该抵押登记已被注销。
主审法官宋华认为,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王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目前王先生仍欠黎先生110多万元,黎先生有权就抵押的房子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钱优先受偿。但王女士没有按约定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也没有提供合理证据,应当赔偿由此带给黎先生的损失。
法院遂判令王女士应赔偿黎先生60万元;王女士赔偿后,有权向王先生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