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套洗澡时,同学不会游泳不慎掉入深水区后呼救,他奋力将同学推到岸边后,自己却没有上来,不幸身亡。
这一切,都被在河套边上的两名五年级小同学看到、听到,当乡政府准备为救人的小季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时,被救的小力(化名)以及他的父母却不承认。
经过一年多找有关部门后,小季的父母将小力及父母告上法庭。
将同学推到岸边 他没力气了
法庭认定:2010年8月16日上午,小季和母亲应邀到小力家帮工,午饭后,因为天气热,小力和冯某(小力的亲戚)骑着摩托车与小季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乡娘娘营子村南河套洗澡,3个人当时都是17岁,又是同学。
3个人都在河套的岸边上洗澡,小力不会游泳,可不慎却掉入了深水区,小力当时是一边呼救一边“扑腾”,小季见状就游到小力身边将小力奋力推向岸边,可是,小季由于体力不支,已经没有力气再游到岸边了。
小季的生命就在2010年8月16日的午后结束了。
被救一家不承认他“见义勇为”
这一切都被当时从此经过的刚升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中学的五年级学生小陈和小包看在眼里。事后,小陈和小包为小季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给小季办丧事时,小力家为小季家送去5000元,还说:“就能拿出5000元,出不起太多的钱了。”这是当时村民吕某在法庭上作证时说的。
此事发生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中学、西苍土村委会和苍土乡人民政府认为,小季是为了救同学而身亡的,准备为小季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而小力及小力的父母拒绝承认小季救人的事实,致使申报得不到上级部门的批准。“为了救他家的儿子,我儿子没了,他们还不承认,这是为什么?”小季的父亲季守革哭着说。
法院判决:给救人孩子家经济补偿
2011年,小季的父母将小力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小力的家人补偿经济损失19713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宣判:小力家赔偿小季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一审判决后,小力的父母不服判决,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经过认真的调查和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小陈和小包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们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出具了证实材料,证实小季的死亡是因为救助小力的行为,村民吕某与两家都没有利害关系,证明小力家当时出了5000元丧葬费,还说拿不出太多的钱了。
法院认定了小季的死亡是因为救助小力不幸身亡的,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作为小力的父母理应对小季的父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审审判结果,维持原判。
吴晖 北国网、辽沈晚报特派阜新记者 蔡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