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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校董猝死未留遗嘱 叔嫂法庭争亿元家产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本报曾报道深圳一所民办学校的董事长猝死引发的亿元遗产争夺案(详见2012年6月26日A8版)再起波澜:该董事的两个弟弟及另一名“合伙人”将他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之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有效。近日,龙岗法院布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缘起:董事长猝死引发连环案

  黄荣忠是龙岗科城实验学校的董事长,2011年6月23日心脏病突发去世,并未留遗嘱,他留下的价值逾亿元的学校成为众多亲属争夺的对象,在深圳及黄荣忠的老家河源市引发了系列诉讼纠纷。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黄荣忠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状告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政府,要求撤销父亲与现任妻子张茂珍十多年前办理的结婚证书。今年2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原告的诉求,该案最终尘埃落定。

  随着“身份之争”告一段落,财产争夺正式浮出水面。黄荣忠的两个弟弟黄荣红、黄荣雄及另一亲戚刘杭在龙岗法院起诉嫂嫂张茂珍。他们拿出一份10年前学校创办之初,黄荣忠与三人签订的一份《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称该学校是黄荣忠与他们共同出资兴办。

  庭审:原告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列举了4项诉求,分别是:1.确认三原告与黄荣忠签订的《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有效;2.确认三原告是学校的举办人;3.确认三原告各占学校20%股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月25日开庭时,原告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第2、3项撤销,第1项变更为仅确认《补充协议》有效,保留第4项。

  被告张茂珍的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骆超华律师则对本案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质疑,他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张茂珍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告错了对象。即使要起诉黄荣忠的继承人,也不应只告张茂珍一人。

  鉴定:被告质疑样本的真实性

  由于原告提交的《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涉及的当事人黄荣忠已去世,法院首先要对两份协议上有关签字是否出自黄荣忠本人之手进行鉴定。本案原定于7月开庭,由于要作笔迹鉴定,故推迟了3个多月开庭。

  庭审时,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鉴定报告,并据此称在两份协议上签名的就是黄荣忠本人。

  被告方则表示,该鉴定的样本是原告单方送检的,并不是双方共同确认的黄荣忠本人的笔迹,因此,该鉴定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均为同一人的笔迹,并不能证明均系黄荣忠的笔迹。另外,被告方还表示,原告提交的《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中将黄荣忠写成“黄荣中”,让人对协议的真实性生疑。

  因涉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法庭在双方交换证据后宣布休庭。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焦点

  合作办学还是借款办学?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试图证明自己对学校投资并拥有股权。

  “原告提供的《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即使确有其事,但无论从内容和形式看,都只是一份典型的借款协议,里面清楚地记载了还本付息及违约金等条款,根本不是合作办学的投资协议,况且原告还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借款行为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律师骆超华表示。

  被告方表示,学校的唯一股东是死者黄荣忠,全部的投资以及股份都是黄荣忠所有,相关部门的办学登记文件、科城实验学校的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遗产纠纷发生后,被告张茂珍被赶出学校,学校的印章及管理权完全被原告掌控,每年收取的巨额学费也被原告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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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42) 原标题:学校是否合办?叔嫂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