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曾妍 简朵良
“无名氏”流浪人遭遇交通事故被“撞傻”,受害人身份不明、家属无法找到,“无名氏”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救济?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法院成功审结首例涉“无名氏”人员民事案件,有效维护了“无名氏”的合法权益。
2011年5月17日晚,流浪人员“无名氏”在邵东县某地段横穿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车辆当场撞翻在地。“无名氏”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无名氏”有“重型颅脑损伤;左桡骨、耻骨骨折,左股骨下段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无名氏”住院治疗共计65天,用去医疗费71000余元,出院后经法医评定为4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因颅脑受损,“无名氏”已完全丧失表达能力,无法表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其体貌特征,走访知情人、发布公告但最终无法打探到齐亲属下落。保险公司、肇事车主、交警部门在短期内结案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无名氏”的身份无法查明,自身又无法主动行使权利,最终致使案件一度陷入泥潭。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中心的法官们群策群力,及时联络邵东县民政局协调,由该局将伤愈的“无名氏”妥善安置在该县的兴隆村养老院护理,同时做通车主李某的思想工作,由其垫付了“无名氏”旳生活费与护理费。
法官还主动承担起该案的诉讼业务指导,在无法查明“无名氏”近亲属和住所地的情形下,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向邵东县民政局做法律释明工作,使该局同意担任无名氏的监护人,解决了诉讼参加人的资格问题。
承办法官又为无名氏办理好诉讼费用缓交,案件得以顺利进入诉讼阶段。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无名氏”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未依法予以确认,遂果断中止该案审理,同时建议邵东县民政局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确认“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诉。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无名氏”为无名氏行为能力人。
案件宣判后,事故处理各方均表示满意,息诉服判。经法院与民政局再次协调,在“无名氏”亲属未出现之前,由民政局设立专门账户,保管“无名氏”的赔偿款,用于“无名氏”的治疗与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