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下车后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乘客张先生在付款下车后,与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生冲突并被打成重伤。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张先生起诉李某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索赔4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张先生诉称,2010年8月27日下午,他下班后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因李某服务态度极为恶劣,他要求下车。下车后,李某用拳头击打他的右眼和头部,致他受伤。后他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他认为,李某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障乘客人身安全,故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出租车公司辩称,张先生受伤是在承运关系终止后,下车与李某发生争执造成的,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据介绍,在李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表示放弃对李某的经济赔偿要求,希望法院对李某从重处罚,法院据此对李某酌予从严惩处。
法院认为,当李某靠边停车、张先生付款下车后,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出租汽车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已完成。张先生和李某在下车之后发生斗殴,既不属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也不是李某受雇用的工作内容,与李某履行职务亦无内在联系。张先生要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乘客下车后被的哥打伤 向出租车公司索赔被驳
(责任编辑:UN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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