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淑平 李燕
实习生 王妤诗
昨日下午,崇明夫妇将巨款埋入自家菜地被邻居窥见并偷走一案在崇明法院开庭。被告人称自己见邻居半夜埋东西好奇翻墙去看,挖出钱后又见财忘义据为己有。另外,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私自进入邻居院内菜地是否属于“入户”展开辩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4月13日,崇明居民陆某夫妇收到女儿交给其保管的48万元买房款。因为担心这些钱放在床底不安全,在4月16日晚,两人将钱装入塑料桶,并埋在自家院内菜地里。
4月29日,陆某夫妇想把钱挖出存入银行,没想到放钱的塑料桶已空空如也。回想埋钱当晚看到隔壁邻居蔡某家亮着灯,有可能窥见埋钱经过,怀疑是蔡某偷了钱。陆某夫妇找蔡某理论。蔡某矢口否认。直到5月1日,陆某夫妇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于次日深夜从蔡某家鸡棚地下挖出42万元现金。于5月3日以涉嫌盗窃罪将蔡某刑事拘留。5月14日,蔡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到案后,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剩下的7000元退还,随后,其家属又退掉其余的5.3万元。
昨日,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被告人趁天黑,未经被害人同意,进入被害人家中,且围墙内的范围也是封闭的环境,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昨日,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