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发布消息称,“无良”带有侮辱性,终审判决陈光平赔礼道歉,删除微博并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2年9月,律师王才亮起诉称,网名为“亦忱”的陈光平因与他就一起案子的辩护意见不同,在微博上发表具名文章—《说说中国无良律师:No.1王才亮》。该文中,陈光平声称王才亮是其“所接触和近距离观察过的最无良律师,堪称中国无良律师的No.1”。同日,陈光平将上述文章制作成长微博,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发布,导致数千次转载。王才亮起诉陈光平,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作为江西景德镇市中院退休干部的陈光平辩称,博文中没有任何编造成分,所有援引他人批评王才亮的文字,均来自国内合法网站上留存多年的文章。同时,陈光平称,“无良”一词,依据百度百科的注释,大意为:“指他(她)有点小坏的意思。”
法院认为,依据一般常识,“无良”一词应当解释为“没有良心”。同时“百度百科”中“无良”一词的原意解释为:“没有良心,坏人。”陈光平博文中的陈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同时陈光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引用文章中所写内容属实。法院判决陈光平删除微博,并发表致歉声明,向王才亮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一次性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费1万元。
陈光平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