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黄进)村民被关押92天后无罪释放,原因竟是法医鉴定出错。村民获释后,状告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获法院支持。近日,有网友向南农网络问政(网络问政县市行)平台反映了发生在广东湛江市徐闻县的这一离奇事情。
南方农村报记者调查后获悉,当事人名为陈其轩,徐闻县曲界镇人。2011年因与弟媳何华琼相互殴打,并致何华琼受伤而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7月17日,陈其轩被无罪释放。
2011年2月24日,陈其轩与其弟媳何华琼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相互殴打,何华琼倒地。何华琼丈夫陈其强向公安机关报警。2011年2月28日,徐闻县公安局曲界派出所向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何华琼的人身损伤做法医鉴定。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何华琼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2年4月18日,陈其轩在接受审讯时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对何华琼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同一天,徐闻县公安局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26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陈其轩。
陈其轩被逮捕两个多月后的2012年7月5日,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徐闻县公安局曲界派出所的委托,对何华琼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何华琼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2012年7月17日,徐闻县公安局以陈其轩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陈其轩故意伤害案。同日,徐闻县公安局释放陈其轩。
2012年10月10日,陈其轩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2012年11月14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徐检赔决〔2012〕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陈其轩不服该决定书,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2013年1月20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徐闻检察院的决定。陈其轩依然不服,于2013年4月1日向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由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律师费5000元、医疗费365元、交通费1000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963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0元。
针对陈其轩的申请,湛江中院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湛中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陈其轩的批准逮捕决定后,徐闻县公安局以证据变化,陈其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陈其轩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属批准逮捕国家赔偿案件。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向陈其轩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陈其轩于2012年4月17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2年7月17日释放,共92天。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应向陈其轩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16963元。但关于陈其轩提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湛江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