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起诉学校,学校因监管失当担责七成,赔偿近10万
一周内被老师两次扇耳光,随后出现精神异常,患上精神分裂症。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如皋某中学体罚行为诱发精神分裂,按比例承担责任70%,赔偿97977.29元。
特约记者 谷昔伟 竹桦 现代快报记者 陈莹
2006年2月,如皋某中学的初二学生小朱未交作业,被语文老师扇了一耳光;几天后,又因抄袭作业被英语老师扇了两耳光。回家后,家人发现小朱精神恍惚。第二天,带其到如皋人民医院诊疗,随即转到南通第四人民医院,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遂住院治疗。
同年3月,小朱出院回家。此后,其病情反复不定,几年间,先后四十余次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4万余元。
其间,小朱父亲多次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未果,遂将该中学告上如皋法院,要求赔偿14万余元。
如皋法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小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小朱患精神分裂症,其无精神病阳性家族史,体罚对小朱的心理造成了重大影响,与其精神分裂症的发生具有关联性,起诱发作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在校表现不好,老师没有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反而两度体罚,在班级当众扇其耳光,导致其精神出现异常,患精神分裂症。尽管引发精神分裂的原因较多,但是根据鉴定结论,小朱平时身体较好,没有家族精神病史,体罚对其患精神分裂具有诱发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中学在学校的教育管理中疏于监管,导致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尽管体罚对小朱患精神分裂症起诱发作用,但小朱是未成年人,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如皋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该中学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应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两位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耐心和爱心,当众体罚学生,使其精神上承受较大压力,诱发精神分裂。该中学在日常教学管理中监管不力,未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本案承办法官南通中院民一庭审判长罗勇介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