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林姓妇人到医院清除脚趾坏死皮肉,却遭蓝姓医师截除趾骨。高雄地院今天(7月1日)认定蓝姓医师确有过失,判赔30万元(新台币,下同)。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书表示,林妇2012年3月因右脚第4脚趾发炎感染成蜂窝性组织炎就诊,进行脚趾坏死皮肉清除手术,术后林妇却发现医师未经她同意,擅自将最前端的约1.5公分1节趾骨截除。
林妇以蓝姓医师事前并未向她说明手术内容或征求她的同意,将趾骨截除,造成脚趾变形,行走时受力不均而疼痛,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高雄地院开庭审理时,医院和蓝姓医师都主张,手术同意书所载手术名称为“清创”,是指将受伤坏死的肌肉、皮瓣、骨头切除、清洗,包含截肢在内广义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常规和有过失。
承审法官认为,蓝姓医师未征得病患同意擅自予以截趾,确有过失,应赔偿林妇精神慰抚金3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