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法院网讯(黄硕) 因郭美美所有的玛莎拉蒂与中粮集团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履行赔偿义务,近日,郭美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给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要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司机吴先生给付车辆维修费39万、车辆贬值费21.3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830元、贬值评估费26005元,上述款项共计640835元。
2011年5月28日20时许,郭美美驾驶自有玛莎拉蒂牌汽车,与吴先生驾驶的奥迪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郭美美车辆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吴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郭美美无责任。吴先生系中粮集团司机,奥迪车车主系中粮集团,事发当日吴先生正在执行职务。中粮集团在人保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12年11月,朝阳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人保公司赔偿郭美美车辆维修费2000元;中粮集团、吴先生连带赔偿郭美美车辆维修费39万元、车辆贬值费21.3万元。另,郭美美在案件审理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30元、贬值评估费26005元由中粮集团、吴先生负担。
一审宣判后,中粮集团和吴先生提起上诉。今年4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郭美美称,二审判决生效后,中粮集团和吴先生一直未如约履行判决,其遂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