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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被收容教育两年起争议 律师称有悖法理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邵铭 28岁妇女崔某在佛山禅城区南庄一发廊卖淫,被民警抓了正着,警方对其作出了收容教育两年的决定。昨天下午,收到决定书的崔某家属向禅城区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崔某丈夫认为警方处罚过重,警方回应是依法处理,收容教育一直都在执行实施。

  6月15日23时30分许,南庄派出所民警在东村牌坊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出租屋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并当场将正在屋内与嫖客发生性行为的崔某抓获。警方查明,崔某自6月14日起,就在东村牌坊附近的发廊进行卖淫活动。

  崔某的丈夫卢先生接到妻子的电话后,21日从湖北赶到了佛山。警方给了卢先生的一份收容教育决定书,这份禅城公安分局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中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收容教育二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卢先生觉得警方处罚过重,“从没有听说还有收容教育,是不是劳动教养的翻版”。卢先生说,家里还有一个6岁的孩子,如果妻子被收容教育两年,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他花了4000元认识了一名律师,经咨询后决定向禅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昨日下午,卢先生来到了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写了一份申请书,对于法律依据方面他仅仅写了“不公平”“处罚太重”。工作人员受理了卢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据称这是禅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第一宗同类申请案件。

  卢先生说,他一直不知道妻子到佛山打工具体做什么,“如果早知道老婆做这个工作,我绝对不会让她出来。”但当他了解到行政复议将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而且结果也无法预知,他说他非常的无助。

  警方回应

  警方依法作出收容教育决定

  昨天晚上,禅城区警方回应称,15日警方在南庄东村抓获了多名涉嫌卖淫的女子,但崔某是被抓了现行。其他女子被治安拘留后释放,由于崔某多次卖淫警方依法作出了收容教育的决定。

  警方有关人士称,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并不是暂停办理劳动教养才开始作出收容教育,两个属于不同的处罚措施,收容教育一直都在执行实施。”该人士称。

  律师说法

  对卖淫嫖娼收容教育有悖法理

  资深行政法律师梅春来认为,单从法理上来说,它与劳动教养制度一样,都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但在现实实践中,却都未被禁止适用。“它与《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质上都存在严重冲突”,因此,亟待统一废止。

  譬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开始实施)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在更早之前(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另外还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而且,“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梅春来说,警方所使用的法律依据:一是1991年发布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次是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此后却都未依法进行修订,或本应自动失效,却都照常使用,这正是问题所在。”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则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如今也已情势变更,不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升级为法律,相关条文更被废止,而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两大制度却仍继续沿用。今年初,中央政法委表示,将改革劳教制度,而广东则表示有望在今年适时停止劳教制度。而较之为轻的收容教育制度又将如何?目前仍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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