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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出租车劫杀案:被告上诉被驳回 维持死缓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项生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并当庭驳回项生源上诉,核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的死缓判决(项生源涉萧山出租车劫杀案本报曾作过连续报道)。

  一审判决项生源死缓

  项生源,男,41岁,杭州市萧山区人。1995年3月20日11时许,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青年妇女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

  当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

  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持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之后,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弃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2012年12月23日,项生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于2013年5月3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项生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省高院再审维持原判

  项生源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不当;其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未死亡,被害人死因不明;请求从轻处罚。项生源辩护人还提出,侦查机关提取、制作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原判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项生源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参与了庭审。项生源家属、被害人家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过程。

  法院二审认为,项生源因琐事纠纷,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并将被害人抛弃路边,致被害人死亡,足以表明项生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正确。

  据此,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项生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记者 尚淑莉

news.sohu.com false http://dzb.jinbaonet.com/html/2013-06/28/content_246530.htm?div=-1 report 2605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项生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并当庭驳回项生源上诉,核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的死缓判决(项生源涉萧山出租车劫杀案本报曾作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