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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女工捡车牌要50元酬金被开除 处罚惹争议

  中新网邯郸6月27电(马继前 赵晨光)近日,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滏阳河桥附近,一环卫女工捡到车牌照后向失主索要50元“酬金”,经举报被该区环卫局开除,此事引起社会争议,市民们表示,环卫工人虽不该主动索要“酬金”,但因此事就将环卫工人开除,处罚欠妥。

  丢失车牌的李女士告诉记者,15日,她开车带四岁的女儿去辅导班上课,当车自东向西沿邯郸市丛台路过了滏阳河桥时车牌照掉落,被一名正在工作的环卫女工捡到,这位环卫女工向她索要“酬金”200元,后李女士给了50元后将车牌照拿回。

  据了解,李女士向丛台区环卫局及媒体投诉了此事,要求环卫局作出处理决定,几天后,李女士收到当事女工的道歉电话,环卫大队队长也来电表示歉意,并称索要“酬金”的环卫女工已被开除,希望能谅解。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卫工人向记者描述了15日当天的情况,她从当事人沐某的口中得知,李女士的车牌照掉在了丛台路滏阳河桥西北角的位置,当时,环卫工人沐某打扫街道时正好经过,一个市民有意拿走车牌,被沐某拦下,拿过车牌在桥头等待失主前来取回。李女士前来拿回车牌时,几名环卫工人正好在一起商议分工,于是说了句玩笑话,说天热,让失主买点饮料感谢下,随后,李女士扔下50元钱,拿着车牌照离开,更详细情况便不太清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被开除只是一句话的事,对同事沐某被开除,表示非常难过。

  记者27日从邯郸市丛台区环卫局管理科证实了这一说法,科长宋建峰说,接到李女士举报,经核实后已令索要"酬金"的环卫女工沐某向李女士道歉并退还50元钱,因沐某是临时工,所以开除沐某没有决议等文字材料。

  对于已被开除的环卫女工沐某家庭情况,沐某所处环卫组杨组长告诉记者,她在此工作已经有几个月了,来时只是说家里比较贫困,并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记者多方联系沐某了解情况未果。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环卫工人,均称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丛台路上一位环卫工人告诉记者,她今年已近60岁,家在农村,在这条路上工作已经6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每月末找到队长领取1040元的最低工资,每天凌晨3点多就要上街打扫,直到晚上18点半才能下班,非常累。虽然年事已高,走路都略显吃力,但因为和做看门工作的老伴一起住在城里,不得不挣些钱吃饭。

  记者从邯郸市人社局了解到,依据《劳动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又据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河北邯郸肥乡正大法律事务所律师王梦寒认为,女工要赎金被开除一事之所以引发争议,一是道德层面环卫工人不该主动索要赎金,二是法规层面环卫处不与已有劳动关系工人签订书面合同有违反《劳动法》之嫌,三是从情理上考虑,环卫工人一般家庭经济状况欠佳,在社会上是弱势群体,1000多块钱的工资对于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很重要,丛台区环卫局处理此事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王梦寒认为,环卫工人捡到车牌照向失主索要“酬金”50元,未违反任何法律和相关规定,虽对环卫局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仍属于道德层面,尚不足以构成劳动法所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未达到开除条件。

  记者就此事随机采访了多名市民的看法。邯郸市民许先生认为,环卫工人捡到车牌照,不应该向失主要钱。若失主给,可要可不要,这都属于道德层面,环卫局因此将环卫工人开除确实有些过分。

  市民姚女士表示,他们两个都有不对的地方。环卫工人捡到车牌照索要酬劳,有悖中华美德;失主给捡到其掉落的车牌照的环卫女工适当的经济“酬劳”,也是应该。

  市民何大爷表示,环卫工人工作时间之外捡到别人东西要点酬劳,虽不道德,也没什么。可她在工作时间,作出这样的事,就应该受到处罚。但环卫局将她开除有些过分,对她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进行一些处罚就可以了。还是希望我们中华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能够得到更好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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