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男子承揽管道电焊施工 引燃隔壁沙发厂
中新网徐州6月7日电(李东艳 陈艳)没有取得施工资质就承揽浴室管道电焊施工作业,而在施工时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结果溅落火花引燃隔壁沙发厂海绵等易燃物品,引发火灾。7日,这起因电焊不当引发大火的案件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一审对事故各方的的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并最终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确定沙发厂获赔5万元。
2011年12月,仲某在没有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经人介绍向许某与刘某合伙经营的浴室承揽了该浴室的管道焊接工作,随后进行施工。在管道主要焊接工作完成后,许某检验管道发现淋浴水不够热,便通知仲某更改管道。
12月13日,仲某在浴室北侧巷道内为该浴室重新电焊施工,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电焊产生的高温火花溅落到隔壁段某开办的沙发加工厂一楼简易棚内,引燃了堆放在简易棚内的海绵。火势迅速蔓延,很快就将简易棚内存放的海绵、沙发、布匹等物品烧成灰烬,最终引发大火。所幸,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其后,仲某因此次火灾事故被行政拘留十日。
经消防大队现场勘验,此次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并出具调查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给段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段某在该认定书上签字确认。
其后,段某认为仲某、浴室经营者许某、刘某应该承担他的损失,遂提起诉讼,将上述三人告上法庭,并希望获赔30余万元。
开庭时,刘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仲某与许某却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许某认为仲某系刘某联系并谈好包工包料,应由仲某承担侵权责任。仲某则认为其为义务帮工,火灾损失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火灾系仲某在电焊操作中未采取防护措施引起,是造成财产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仲某重新焊接管道的行为应视为承揽工作的延续,故对其辩称属义务帮工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仲某没有相关电焊操作资质,刘某、许某二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被告刘某、许某作为浴室经营者,应知浴室北侧存在段某开办的沙发加工厂且存有易燃物品,在准备进行管道焊接工作时,既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尽到对具体施工人关于安全防范方面的要求和提示义务,故其二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确定段某的经济损失为5万元,由仲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元,由刘某、许某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2万元,驳回段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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