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司机好心救人被指肇事 监控录像还原真相
好心救人反被状告肇事 三轮撞上骑车女
大货司机好心搀扶 监控录像还原真相见义勇为者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王巍通讯员李永芝)好心救助车祸中的伤者,反被指认为肇事者,顺义法院上午通报,判决认定见义勇为的曹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女士起诉称,2012年8月13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行至顺义区昌金路一路口东侧,被曹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及刘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顺义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证明书,未划分事故责任。陈女士说,她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住院35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陈女士将曹先生、刘女士以及重型货车投保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
刘女士辩称,是因为曹先生驾驶的大货车违规在非机动车道慢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曹先生应负主要责任。她驾驶电动三轮车无法正常在慢行道行驶的情况下,贴着大货车超车没有过错。并且她并没有和原告接触,不应当负事故责任。
曹先生表示,事发时他因车辆故障靠边停车。当时陈女士骑着自行车行驶到大货车前方,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大货车与自行车中间通过时将陈女士刮倒。
曹先生说,只是看见陈女士摔倒了,好心上前将陈女士身上的自行车移开,却被刘女士拉住,反称是他撞倒的陈女士。
曹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我驾驶的大货车根本没和陈女士接触,做好事救人反被诬陷,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也以承保大货车没与原告接触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及事故治安笔录。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前,曹先生因货车故障,在南侧慢行车道靠边停车。
此后,后面骑着自行车的陈女士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至货车前方,欲返回非机动车道。这时,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快速向前从陈女士右侧超车,将自行车撞倒,陈女士受伤。曹先生的货车未与电动三轮车及自行车接触。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行驶受阻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没有过错。曹先生因车辆故障靠边停车,且该车始终没与陈女士、刘女士及二人车辆接触,曹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驾驶电动三轮车车速较快、未采取适当措施从后方超越前车,导致发生事故,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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