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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判决书迟到失抗诉权 法官称没在意时间

  刑事判决书“迟到”,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失去了。

  杨阳 配图

  因刑事判决书迟到,受害人失去了申请抗诉的权利

  主审法官称,“没在意判决书送达时间

  记者 李红汛

  核心提示 | 去年1月3日,开封县的刘宪法与驾车送亲戚的刘军伟因挪车一事发生纠纷。刘军伟随后叫人将刘宪法及其妻子、儿女等5人打成轻伤、轻微伤。案发后,开封县法院分两次对涉案的4人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审理。

  相关当事人称,开封县法院在这两次判决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中,第二次刑事判决书送达受害人手里时,距法院作出判决已过了整整两个月。因刑事判决书的“迟到”,刘宪法两次都失去了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

  【案情回放】

  挪车起纠纷,一家五口被打伤

  2012年1月3日,开封县的刘宪法驾车带着妻子、儿女和侄子一行5人回老家,将车停在大李庄乡四合庄村大哥家门口。

  下午4时,刘军伟驾车送亲戚路过时,认为刘宪法的汽车挡了路,按喇叭催促挪车。刘宪法及其妻子听到刘军伟骂人,双方展开口水战。尽管刘宪法将车挪开,但年轻气盛的刘军伟觉得丢了面子,当即打电话叫来李小胖、申刚强等4人帮忙,一场挪车引起的纠纷随即升级。

  4名青年赶到现场后,刘军伟等6人使用砖块、木棒对刘宪法及其儿子、侄子等大打出手。刘宪法的女儿刘艳凤哭着下跪、求饶,招致刘军伟等人一顿暴打,刘艳凤当场被打昏。直到110民警赶到,6人才开始逃跑,其中施暴的李小胖、申刚强逃跑时被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刘宪法被打成轻伤,其妻子、儿女及侄子4人轻微伤。其中,刘宪法的女儿刘艳凤被鉴定为“应激相关障碍(精神病的一种)”。案发后,刘军伟投案自首,李小胖被抓获。去年7月、8月,在逃的刘小民、刘小东先后被逮捕。

  2012年6月19日,开封县检察院以刘军伟、李小胖犯寻衅滋事罪向开封县法院提起公诉。当年11月30日,开封县检察院以刘小民、刘小东犯寻衅滋事罪向开封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刘宪法及其妻子、儿女、侄子5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送达】

  送达的判决书,迟到了两个月

  2012年9月和10月,开封县法院公开开庭并合并审理了刘军伟、李小胖寻衅滋事案。同年11月2日,两人分别被判刑。

  听说判决出来了,全权委托代理律师的刘宪法让律师询问判决书情况,被开封县法院告知已经通过邮件寄出。直到2012年11月12日,刘宪法的家人才收到了邮局送来的快件。刘宪法和代理律师赶紧书写了刑事抗诉申请书递交给开封县检察院,两天后,刘宪法和代理律师收到开封县检察院的书面答复,被告知“我院于2012年11月2日收到判决书,你们未在5日内提出抗诉申请,已过抗诉时效,无法受理。”

  有了第一次的“经历”,刘宪法在第二次法院对在逃抓获的刘小东、刘小民审理前做了调整,特意从郑州聘请了代理律师替自己打官司。

  2012年12月开封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刘小东、刘小民寻衅滋事案时,因女儿刘艳凤精神病一直未见好转,刘宪法和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被害人刘艳凤病情进行重新鉴定,公诉人及合议庭当庭采纳了被害人提出的要求,案审改期。

  然而,就在刘宪法一家和代理律师忙着与主审法官王梅芳联系刘艳凤病情鉴定事宜时,今年3月8日,听说第二次刑事判决书已经出来,刘宪法的代理律师赶紧联系主审法官王梅芳得到证实。“得知判决书在今年1月14日已经出来,我一下子也蒙了!”刘宪法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今年3月14日,刘宪法的代理律师收到了开封县法院邮寄出的这份迟到的刑事判决书,此时距离开封县法院2013年1月14日判决书出来,已经过了整整两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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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判决书的送达,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延误探因】

  法官“不在意”

  受害人没了申请抗诉权

  本来还想着第二次接到判决,就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被打成精神病仍在医院治疗的女儿讨回公道的刘宪法,连续两次因刑事判决书迟到失去了申请抗诉的权利,他只能被动地接受判决结果。刘宪法纵然有再大的不服,摆在他面前的只剩漫漫无期的申诉了。

  对第二次判决两个月后才送达受害人的原因,4月22日,负责此次主审的法官王梅芳在开封县杨寨法庭见到记者时,这样解释说:“当时因为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以为受害人不会再对刑事判决申请抗诉,就没在意判决书送达时间。”

  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袁君认为,刘宪法一案涉及两次刑事判决书送达延迟,以致其丧失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权利,损害了被害人的上诉请求权。

  从事刑事辩护40年的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共和认为,判决生效后再送达给被害人,不仅危害了被害人的上诉请求权,也不利于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障。类似这种情形,还会使人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案例调查】

  不及时送达判决书

  这样的案例信息网上逾千

  记者通过搜索引擎输入“拖延判决书送达”等内容,搜索出上千条信息,其中涉及一些法院法官故意拖延送达判决书枉法裁判,最终被追究刑事或党政纪处理的案件。

  4月23日,记者通过河南省高级法院查询得知,早在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强调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故意拖延办案、送达、移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时任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曾表示,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法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法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