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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金罐案终审宣判庄晓岩败诉

  中新社佛山4月24日电(程景伟 孙楠 张文)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4日对“健力宝”奥运金罐案作出终审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庄晓岩包括赔偿及道歉等所有上诉请求,即庄晓岩败诉。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后,广东健力宝公司曾宣布向每名中国奥运冠军赠送一个金罐,媒体报道称每个金罐价值4万元人民币。2011年11月5日,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柔道冠军庄晓岩对外称,她发现金罐实际价值只有50元人民币,随后她将健力宝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10月,佛山市三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庄晓岩败诉。之后庄晓岩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此次案件二审中,上诉人庄晓岩一方认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裁定其与健力宝公司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佛山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该诉争的赠与合同形成于1992年,故本案应适用当时已施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理,而不应适用施行于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佛山中级法院指出,本案中健力宝公司交付金罐且庄晓岩接受,双方赠与合同关系于该金罐交付时成立,赠与物的具体内容以实际交付为准。健力宝公司在赠与前是否声称金罐为纯金制品及其价值如何,均对诉争赠与合同的最终内容没有实质性影响。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不作审查认定。

  该案件二审审判长陈儒峰称,健力宝公司是否做出过承诺,以及金罐的属性到底如何,均不在审查之列,即便健力宝公司当初做出过纯金的承诺,根据本案发生时间所应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后都会得到今天一样的裁判结果。

  有相关人士指出,健力宝公司的赠与行为应属于公益性质捐赠,如果都以“捐赠时”为准,那公益捐赠岂不是成为大企业可以不付任何责任的一场“秀”?

  陈儒峰对此回应称,本案应属普通民事赠与而非公益捐赠,所谓公益捐赠,“公益”针对的应是公共事业,而对公共事业的资助应当是普遍性的,不能将资助局限于封闭的、有限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