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因邻居私建活动房 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
为讨回被侵占的“视觉卫生权”,两次将在对面楼上私建活动房的邻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但因无法证明活动房违法,一审二审都败诉。
律师指导下,她又将西安市规划局列为被告,提请法院判令规划部门拆除违建。这次,规划部门立即调查,活动房就被认定违法,还没开庭已被下达“强制拆除公告”……
>>>为采光权两次上诉 均被驳回
何丽是榆林人,2002年在西安育才路买了一套5楼的房子,窗户东西走向,站在客厅就能向东远眺,而且通风也好。何丽说,为这个好视野和好通风,她放弃了售楼小姐推荐的4楼,多掏了1.5万元买了这套5楼的房子。
开始几年房子一直出租,可2009年她退休后入住时却发现了问题:站在客厅再向东看时,视线被东边楼上一户刘姓邻居,在4楼楼顶私自加盖的活动房给挡了。
当时何丽就找邻居商量,但未果。物业也称,那户邻居加盖时,物业及北临的业主都阻挡过,但对方不听,当时还把警察叫来了。
协商无果后,2009年10月,何丽以影响她的采光、视觉卫生及通风的权益,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拆除私建活动房,并承担诉讼费。
开庭时,被告刘某认为,在自家楼顶搭建板房系行使房屋所有权,并不影响何丽家的通风、采光和视野权,请求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何丽未能提供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及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驳回诉讼。何丽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院。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何丽和刘某不在同一栋楼,相距约6米,且刘某家的房子没超过何丽家,何丽认为活动房对其通风、采光造成妨碍证据不足,而何丽认为刘某所建活动房为违法建筑,应予拆除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规划部门要求拆除 她“胜”了
两次被驳回后,让何丽伤透了脑筋。
今年3月25日,在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的建议下,何丽准备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规划局列为被告,将邻居刘某列为第三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市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拆除刘某私建的违法建筑。何丽称,她看到这个建筑,就会产生压抑、郁闷和烦躁等情绪,影响了心理健康,直接影响视觉卫生。
西安市规划局收到法院传票后实地调查,确认刘某私建的活动房确为违法建筑。并分别于4月2日、10日、16日下达了相关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因刘某一直未理睬,4月17日,西安市规划局下达最后通牒《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公告》,督促刘某在2013年7月16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自行清理违法建筑,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刘某承担。
看到这个《公告》,何丽终于松了一口气。
韩朝泽说,就本案来讲,此案从一审开始,就将诉讼主体弄错了,直接打的民事官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何丽的诉求。只有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上诉依据,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何为视觉卫生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讨要视觉卫生权的案例。”韩朝泽称。
据介绍,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距离”,其中提到了视觉卫生。
韩朝泽说,视觉卫生权作为一个很少用到的法律名词,其概念及内涵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在一般的诉讼中很少出现,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权利,迄今为止,法律界对视觉卫生权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权威的概念,也有人说是一种精神权利。
“我们认为视觉卫生权应属于相邻权中的一种,和眺望权在外延上有一定的交叉,同属于精神上的一种权利。”韩朝泽说,视觉卫生权是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在观感上不受不良行为或障碍性物体侵犯的权利。
上一篇:男子杀妻后逃亡16年 与人街头争吵对方报警被抓 下一篇:肇事者撞伤老人后谎称回家筹钱 第2天立即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