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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酒醉摔死 酒友被告上法庭补偿3万余元

  中新网重庆4月7日电(邓小晶)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聚会喝酒酒醉摔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7月25日晚6点左右,吴某、谢某、邱某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加勒比附近谢某所开的火锅馆聚会喝酒。晚上7点左右,陈某在家中小酌二两白酒后,接到谢某电话,便前往“钟大姐”火锅馆与其小聚。

  陈某到达“火锅馆后,告知三人其在家中已喝了二两酒。四人一起喝酒聊天至当日晚11点左右,吴某雇请面包车送陈某回家。吴某将陈某送至重庆XX大学校门口后便离开。

  次日凌晨1点,陈某在南岸区X酒楼坎下因高度醉酒而跌倒摔死。经鉴定,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mg/mL。

  陈某的继承人陈某某、王某认为吴某、谢某、邱某三人未对高醉的陈某履行及时通知家属、协助救护、照顾等义务,遂将吴某、谢某、邱某三人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万元。

  案件的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吴某、谢某、邱某与死者陈某之间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吴某、谢某、邱某在陈某死亡后,已向陈某的家属各支付了丧葬费5000元作为补偿。考虑到受害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饮酒带来的后果,其未引起高度重视,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吴某、谢某、邱某三人明知陈某在家中已饮酒,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应对陈某多加注意、照顾。三人在陈某处于高醉酒的状态下亦负有通知其家属、或实施救助、协助等义务。

  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辨明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由吴某、谢某、邱某再补偿陈某继承人陈某某、王某等共计3万余元,并当庭兑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