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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污损车牌案一审判决 车主败诉

  《车牌上有淤泥被扣光12分 驾驶员把交警告上法庭》追踪:

  全省首例污损车牌案一审判决 车主败诉

  通讯员 芮宣 本报驻温州记者 甘凌峰

  本报讯 今年1月14日下午,张先生开的工程车因后车牌沾有淤泥,在瑞安市虹桥北路被交警拦下,受到了罚款200元及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月21日,张先生不服处罚,将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张先生的观点是,淤泥不是他故意涂上去的,车子行驶过程中难免沾上淤泥,他不可能时刻停车检查。

  交警向法院提交了处罚当天的天气证明。交警说,后车牌上的淤泥确实不是张先生涂上去的,但这些淤泥的形成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张先生放任淤泥留在后车牌上,导致无法辨认,这属于间接故意。

  车牌上有污损,如何认定是否车主故意的?放任又是不是故意?作为全省首例污损车牌案,此案因存在争议而备受关注。

  4月3日,瑞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首先,张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查获时,后车牌不仅沾有泥垢,且明显折损变形,不能清晰辨认,这是事实。

  结合当天天晴,而且后车牌污损严重等情况,足以认定在张先生开车前,后车牌已经污损。张先生在明知后车牌已污损的情况下,仍旧上路行驶,持放任心态。

  因此,法院认为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