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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上访户劫持女副县长案二审维持原判

  金报讯(记者 黄小宾 实习生 邱一文)昨天,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张小伟绑架云和县副县长李某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伟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控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人身安全要挟实现其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小伟当庭表示不服,辩护律师称将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拆家门口公厕劫持官员

  张小伟,系丽水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河坑村村民,现年44岁,小学文化,农民。

  张小伟曾以当地村公厕位置影响其生活为由上访。2011年8月,经过协调,张小伟与当地村两委达成和解,由村里一次性补偿张小伟20000元,当时张小伟领取了上述款项并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接受。

  2012年5月22日,张小伟在县委大院内的县委宿舍楼将主管信访、公安、司法等工作的女常务副县长李某拘禁在屋内10余小时,要求政府拆除在其家门口兴建的公共厕所,并通知媒体和主管官员到场,称要反映诉求。

  缙云县检察院指证,事发当天,除了“拆公厕”、“见记者和官员”,张小伟还要求拆除村内一位张姓村民的房屋,“否则就要对李某下手。”劫持中,张小伟还用一把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对李某进行胁迫,造成李右手背、左手指划伤。至当日18时许,由于不可能继续满足张小伟的要求,且经多次劝说张小伟仍拒绝释放人质,现场处置指挥部下令特警突入房内,将其制服。同年9月29日,张小伟因涉嫌绑架罪被批捕,后移交缙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是否构成“绑架”成当时庭审焦点

  2012年12月7日,缙云县法院开庭的审理过程中,“张小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成争议焦点。辩护律师认为,张小伟寻找被害人李某,在主观动机上是要其帮助解决拆除违法公厕、给其母亲低保补助等合理诉求,希望自己能获得公开合理合法的对待;在客观上,张小伟除了限制李某出门外并无其他过激行为,最多只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

  缙云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以暴力等方法控制他人为人质,要挟政府满足其不法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同时,由于张小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此次犯罪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系累犯。

  缙云县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等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小伟持刀劫持被害人李某,以李某人身安全要挟政府拆除公厕和他人房屋的事实。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