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新规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名下房产信息(3)
去年年初,深圳警方掀起一场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为目标的行动,共抓获325人,刑拘76人。其中查明一团伙买卖的房产信息来源于深圳国土部门的一名内部人员,舆论哗然。由此,在去年6月征求意见的《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了房产信息的管理。
该草案规定,申请查阅房地产(含海域及其上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下同)权利的记载信息;已登记房地产的原始登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档案查阅登记表、身份证明。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同时,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因仲裁、公证事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工作证。律师因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业主代表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复文件和介绍信。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还明确规定,查阅人提交的档案查阅登记表,应当明确填写房地产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不能以房地产权利人为检索条件进行查阅。夫妻及家庭成员查阅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的,应提交档案查阅登记表、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并提供证明与被查阅房地产权利人为夫妻或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前,于2001年实施的《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对查阅房产信息规定较粗,并没有上述详细规定。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普通深圳市民可凭个人身份证明在房产管理部门查阅自己的房产信息,同时根据婚姻证明查阅夫妻的房产信息。但一些中介人员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凭名字查到业主名下的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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