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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制毒原料从药店流出 老板出售感冒药获刑


  为了赚取药品差价,在短短两个月里,从国内7家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白加黑、新康泰克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下称“含麻制剂”)34227盒,以高于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违规出售近3万盒,包含麻黄碱总量达10公斤,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洋、谢少冰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近日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

  据悉,这是201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江苏省首次对大量出售含麻黄碱成分感冒药的行为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小药店俩月卖出3万盒含麻制剂

  2012年8月,常州市药监部门对某医药物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吴洋经营的药房在购进含麻制剂的数量和频次上存在明显异常。

  经查,该药房购货渠道覆盖国内7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及含麻制剂20种,仅2012年7月、8月两个月,就购进该类制剂34227盒。而一般规模的药店每月销售含麻制剂平均在200盒左右,即便是大药房每月销售此类制剂最多也只有600盒。对于地处城乡结合部、客流较少,且只有70平方米的小药房来说,短时期内购进如此大批量的含麻制剂,令人不解。

  天宁区药监部门随后对吴洋经营的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严重违反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出售含麻感冒药近3万盒,且没有按规定登记购买该类药品的人员身份信息

  药监部门当场对吴洋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其立即整改,随后将掌握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后经讯问,吴洋承认了为赚取差价大量购进含麻制剂的事实,并交代除少量正常销售外,其余含麻制剂全部销售给了一个名叫谢少冰的广东男子。

  根据吴洋提供的线索,谢少冰很快被警方抓获。

  高额差价诱惑店主铤而走险

  2012年6月,吴洋结识了来自广东的客户谢少冰。谢少冰告诉吴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制剂有多少他就要多少,而且价格还可以商量。

  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医药专业科班出身的吴洋对此心知肚明。在经营药店之前,他还曾在安徽一家正规医院工作,由于待遇不高,他辞掉工作到常州开了一家黑诊所,直到2007年才光明正大地开了一家药店。由于位置偏僻,客流量少,药店生意一直不景气。

  见大客户找上门来,吴洋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为了赚取差价,从2012年7月开始,吴洋从多家药企大批量购入含麻制剂出售给谢少冰。

  虽然各个药企对购入单个品种含麻制剂的数量和一定时期内购入该类药品的频率都作了限制,但大都是“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网络。同时,对短期内大量购进含麻制剂的异常情况,也没有及时向药监部门汇报。

  正是利用上述漏洞,吴洋在短期内顺利购进了数量惊人的含麻制剂。在要价上,吴洋也是毫不手软。以新康泰克为例,购进价格一般在10.7元到12元之间,而卖给谢少冰的价格从最初的13.5元一直涨到28元。不过,谢少冰对价格并不在意,只要有货,他就照单全收。

  为节省邮费拆除外包装谢少冰从吴洋处拿到货后就会将药品快递到广东。为节省邮费,谢少冰每次都将药品外包装拆掉后再邮寄。

  据谢少冰交代,第一次从吴洋处购买药品时,他并没有当场拆除药品外包装,但随着与吴洋交往次数的增多,他便在付款后直接就在药店内将外包装拆除。

  有时吴洋还会提前将药品外包装拆除,谢少冰来店付款后直接拿货走人。药监部门对吴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店内仍存放大量的药品外包装盒。

  经查,从2012年7月11日开始,截至2012年8月26日,谢少冰先后21次从吴洋处购买含麻制剂通过快递邮寄至广东,涉案药品近3万盒。

  百余位药店同行庭审现场“听课”

  今年4月18日,该案在天宁区法院一审开庭,药监部门邀请辖区内百余位涉药单位负责人前来旁听,给他们上了一堂有特殊意义的警示教育课。

  庭审中,吴洋对大量买卖含麻制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称直到被抓后才知道感冒药可以用来提炼麻黄碱制造冰毒。谢少冰承认大量购买含麻制剂并拆除包装后寄往广东,但他辩称只知道将药通过快递邮寄给自己的买家,并不知道对方用来做什么。

  法庭并没有采纳二人的说法,当庭判决吴洋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少冰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

  针对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由于多种原因,含麻制剂的销售、管理和流通存在安全隐患:在药品批发环节,部分药企对大量、多次购买含麻制剂的行为听之任之,没有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在药品销售环节,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力度有待加强;而在流通环节,物流公司不按规定开箱验货,致使快递成了不法分子非法运输的“绿色通道”。

  针对该案中暴露的问题,天宁区检察院于今年2月向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管力度,并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及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净化药品市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相关链接:

  含麻制剂在我国一直受到严格管控。200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时,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201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规定,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非法买卖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2012年9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时,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对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该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言 虹 曹旭伟 朱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