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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下月起外地超生者不得落户

  新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施行,昨日下午,广州人口计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许先云与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一起发布信息,并一一回应超生子女入户、社会抚养费征收、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等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

  超生职工将被开除解聘

  许先云表示,“新《办法》修改侧重点很突出,就是要让违法生育要承担更多的"不利益"。”

  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市计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可能的波及面其实不算大,以广州每年约10万子女入户计,95%是政策生育,只5%是政策外生育,当中又只有20%~30%是超生的,其余则为非婚生、未办结婚登记生育等。“2%~3%子女登记入户是超生,外市迁入更少。”

  该负责人提醒,要注意到,双方原籍外市的外来人口,是通过积分入户的方式申报广州户口,一直以来,广州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外来人员及其子女,都是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不予批准入户广州,新《办法》,是把该做法明确到政府规章中去。

  那么,是否双方都是广州户籍,违法生育的后果就没那么大?非也。新《办法》的规定,对违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规定对超生职工要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新办法一改对非国有集体单位和组织人员超生约束力不强的现状,规定所有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均需依据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做到严格落实超生处理规定,“违法必究”。

  首次正面回应取环问题

  新《办法》于第二十条,首次正面回应取环(宫内节育器)问题。该条明确规定,年满49周岁的妇女、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身体原因不适宜、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妇女、符合再生育规定等几类情况,可凭相应证明取环。

  新《办法》另一个人性化的做法是,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

  市人口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独生子女的界定标准为“四无”: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为尊重群众意愿,对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育龄夫妻,允许其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前提下,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未婚生子要缴社会抚养费

  在新《办法》中,实现奖励扶助城乡一体化。打破原城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标准不一的状况(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为每月80元),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未婚生子到底会受到什么处理?新《办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为方便群众,新《办法》还规定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对办理各类手续、证件进行了明确指引与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新旧《办法》对比

  按照旧《办法》,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外市户口的,超生后需缴交约20万~3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五年后才能申请入户广州。因此有人将超生儿在外市缴少量社会抚养费后入户,再迁入广州。

  新《办法》规定,今年8月1日之前出生的超生子女需足额缴费,正在等待5年期满的个案可以继续入户;正分期缴付社会抚养费的也按旧办法;而其后出生的超生、违法生育子女不准入户。

  按照旧《办法》,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与城镇居民的计生奖励金标准不一(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仅为每月80元)

  新《办法》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按照旧《办法》,对非国有集体单位和组织人员超生约束力不强。

  新《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均要依据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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