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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王先生不满十岁的儿子前几天偷偷拿了家里的一万多块钱,到一个手机店里买了一台iPhone5s手机和配件,家长到该手机店理论,认为商店不应该售卖如此贵重的物品给一个小孩儿,但是商家认为“送上门的生意不能不做”。最终,在消协的协调下,商家同意退回手机款。律师表示:不满十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家长愕然|儿子私自买贵重手机,商家不奇怪?
家住郑州市未来路与航海路附近的王先生是位收藏爱好者,此前他收藏了1400张10元面额的连号人民币,一直锁在家中柜子里。10月29日,正在外地出差的王先生突然接到爱人的电话:1.4万块钱—不见了!
王先生赶紧回到家中,才明白了事情的原委:当天上午,不满十岁的儿子王小明(化名)在学校被老师发现手里有很多崭新的十块钱,老师给王先生的爱人蔡女士打了电话,蔡女士意识到:孩子可能拿了家里的连号钞票,因为自己前几天取东西时忘了锁柜子。
蔡女士回家一看,果不其然,1.4万块钱全没了。可是,孩子手里只有几千块钱,剩下的钱呢?几经询问,小明承认自己偷偷拿钱,去买了一台iPhone5s手机和配套的耳机、路由器等,总共花了7600多块钱。小明说,自己的很多同学都有智能手机,可自己的手机不是智能的,就自作了主张。
王先生一方面为自己管教不严而自我责备,另一方面他想不通:商家怎么可以把那么贵重的东西卖给一个十岁的孩子呢?况且孩子抱着一堆10元面额的钱,商家不感到奇怪吗?
店方“坦然”|有生意上门,为啥不做?
10月30日,王先生一家来到航海东路上的这家手机店,手机店的负责人聂女士承认他们的确是把手机卖给了孩子。
聂女士介绍说,小明是10月26日来到店里,手里抱了个袋子,里面是厚厚一摞的十块钱,张口就说要买一台iPhone5s。当时店员问他来买手机家长知不知道,孩子说知道。店员又问他这么多零钱是哪儿来的,孩子自称在银行工作的舅妈给他换的。店员当时问了店长,店长决定可以卖给孩子。
聂女士认为,自己是做生意的,“有生意上门,为啥不做?”这让王先生夫妇气坏了:“商家难道就没有一点儿社会责任感吗?”几经争论,手机店最终同意给王先生退货,但之前小明不慎把手机外壳磕了一个小坑,无法进行二次销售,返厂换壳需要2000多块钱。王先生说,自己也有监管失职的责任,愿意和手机店各承担一半换壳的费用,但遭到手机店的拒绝。
采访中,王先生还提到一个细节:儿子买了手机之后,居然还办了一张手机卡。后来王先生才知道:原来一家路边营业厅的一个营业员用自己的身份证给他的儿子办理了手机卡。
结果释然|商家全额退款,手机翻新费用各担一半昨天上午,王先生来到郑州市工商局航海东路工商所投诉。在该所专管员牧建军的主持协调下,王先生和聂女士最终达成协议:手机店同意全额退款,手机损坏产生的翻新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那么,手机店到底该不该把手机卖给一个十岁的小孩儿呢?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十位市民,所有的受访者都认为商店不应该擅自卖给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应设法联系孩子家长或是拨打110报警。
律师这样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消费行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的亢律师认为:不满10岁孩子去商店购买苹果手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长)代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事件中,王先生的儿子不满十周岁,单独购买任何物品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家长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没有监护好小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亢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再过一年,王先生的儿子满十周岁后,就可以进行一些与他年龄相符的消费行为,比如说买玩具,买文具等。而对于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比如首饰、手机等,虽然法律并没有像购买烟酒、去网吧消费那样明令禁止,但这些商品显然与其年龄不符,商家依然不能卖给他。因此提醒经营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另外,针对通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别人开办手机卡的行为,亢律师认为这已经违反了通信行业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 丰林文图